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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慈善会及所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2025-12-15 18:03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慈善会及所属企业

财务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5日,县慈善会第四届一次理事会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及所属企业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促进和保障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慈善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慈善会及其依法登记成立的分支机构、依法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认真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正确、合理地筹集、管理、使用资金,努力降低费用,节约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预决算和财务会计报表,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开展财务分析。

(三)建立和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

(四)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第四条  配备专业财务人员,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代理。

第五条 财务人员须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和任职资格,财务人员实行严格的不相容职责分离制度,定岗定责,各行其事,互相监督,并对财务印鉴实行分开管理,指定专人管理票据。

第六条  财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

第七条  财务人员工作调整的,必须办好财务移交手续。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接替人员应承接前期账簿余额,延续会计核算,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慈善会下设机构、组织的合并、分立,须严格办理财务手续,完整反映财产移交事项。

第八条  负责人要保证会计机构、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违法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章   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

第九条  财务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建立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十条  实行借贷记账法,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按照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会计账目应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外币资金应按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记账。

内部运作规范、控制制度健全、配备中级以上职称财务人员的分支(代表)机构,可单独设置会计账簿,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定期向总机构报告收支情况,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将会计报表并入总机构会计报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范围和审计报告审计范围包含所有分支(代表)机构。

第十一条 设立一个银行基本账户,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用存款账户,所有财务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单位财务账户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财务收支,不得建立账外账。

第十二条 实行预决算制度。

    各部门在每年十二月底根据上年度资金募集和使用情况预测本部门下一年度的经费支出,制定下年度资金预算计划。财务部根据本会实际情况汇总统计并编制全年资金预算计划,报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每年年终财务部门编制财务决算报表,对比核查预算执行情况,未按预算执行的要核实原因,并报会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三条 慈善资金、物资发放和慈善会机关日常工作经费及所属企业资金支出审批流程、权限按《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慈善会及所属企业财务收支流程及审批权限的规定》(详见附件)办理。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收入来源包括捐赠收入、会费收入、举办慈善事业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利息收入、投资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为保证慈善资金保值增值,本会可根据持有资金情况,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追求合理的收益,办理银行定期存款或购买国家发行的各种债券以及银行发行的具有固定收益的理财产品。增值收入全部列为慈善资金收入。

      第十五条 不得向其所属分支机构、所属企业收取会费或管理费。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发展会员、制定会费标准并收取会费,分支机构在本会的授权下依据会费标准代本会收取的会费,属于本会所有,须缴入本会账户统一核算。

第十六条 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接受捐赠、资助,应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签订捐赠、资助协议,并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用途使用。

分支机构经本会授权可以接受捐赠收入,捐赠收入应及时缴入本会账户统一核算。分支机构不得自行接受捐赠收入,不得截留捐赠收入。

接受境外捐赠和资助,须经自治县民政局同意。

 

第五章   费用管理

       第十七条  费用按照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

(一)业务活动成本,是为了实现业务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二)管理费用,是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理事会经费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以及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服务费等。

管理费用主要来源于政府资助、会员会费、社会各界捐赠和赞助、本会资金利息收入、服务收入、其他合法收入。

签订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违反本规定的要求。

(三)筹资费用,是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或者争取捐赠资产有关的费用。

(四)其他费用,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所得税等。某项费用如果属于多项业务活动或者属于业务活动、管理活动和筹资活动等共同发生,无法直接归属于某一类活动的,应当将该项费用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

    第十八条  严格审核审批支出管理,各项支出需按《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慈善会及所属企业财务收支流程及审批权限的规定》(详见附件)办理,原则上以转账方式支付。因开展的慈善活动有特殊要求确需现金支付的,必须经会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  各项开支严格执行本组织制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不得超出开支范围和擅自提高开支标准。

第二十条  办理支出,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使用白条和假发票入账,财会人员审核后报销。

第二十一条  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生活补贴和福利待遇以及退休后的工资福利待遇,由会长办公会决定,不得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水平。

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现职干部、退离休干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退离休干部在本会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名誉职务、理事等),在履职中的工作经费,从严控制,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及本会内部制定的标准,并实报实销。

第二十三条  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要单列科目核算,专款专用,不得违规使用。

第二十四条  各项收入除用于自身运行管理成本和其他合理支出外,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事业,盈余不得分配。

第六章   资产、投资管理

     第二十五条  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二十六条  对资产实行分类管理,配备资产管理人员,加强对银行账户、货币资金、固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资产的核查和控制管理。

     第二十七条  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较高的有形资产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购置、自制、业务主管部门调拨以及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土地房屋、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列入固定资产。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即时登记造册、定期清查盘点、有偿转让或报废、年度清资核算等制度,充分发挥资产效益。固定资产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及时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管理权限审批后,进行财务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外投资,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追求合理的收益,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对控股50%以上的对外投资企业的重大经济活动进行监管和审批。从事经营活动,必须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独立核算。经营范围必须与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

投资收益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与公益活动无关的借款。

      第二十九条  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业务严格实行授权批准制度,银行印签分开管理、网银U盾实行复核控制程序,确保货币资金安全。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支付结算办法》,严格执行现金库存限额、现金使用范围、现金发放手续的规定。建立现金日记账,逐笔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未经批准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用转账凭证套换现金、编造用途套取现金、互相借用现金、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

第三十条  设立一个基本账户。设立、变更银行账号和刻制财务专用章等事宜按规定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银行账号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分支(代表)机构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为本会名称后加分支(代表)机构名称,专用存款账户的预留签章与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一致。

第三十一条  每年末对所有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

 

第七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二条  使用合法、规范的票据。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 确定专人对票据进行管理,负责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

第三十三条  票据的开具管理

(一)开具票据应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大小写金额符合规定,全部联一次复写开具,内容完全一致。

(二)收据联应加盖单位使用的财务专用章和收款人的签名。票据填写内容必须规范完整,填写错误时应另行填开,不得涂改,填错票据应加盖“作废”章,保存完整备查。

(三)收据不准代替发票使用。

      第三十四条  收取会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不得超范围使用。从事有偿服务性活动,必须使用税务发票。

 

第八章   财务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三十六条  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七条  财务工作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财务工作接受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监督,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每月向驻会领导书面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每年向会领导和理事会提交年度书面财务报告。

第三十九条  财会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履行内部审核制度,对违法行为,有制止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四十条  来源属于国家拨款的,应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其他来源资产接受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每年将捐赠款物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对外投资的控股企业,应接受慈善会财务监管。

第四十一条 财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忠于职守,一心为公,坚守底线,清正廉洁。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规定的事项,坚决拒办并予以纠正。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违反本制度规定,自行收取会费、接受捐赠或截留收入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慈善会第四届一次理事会会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原2023年12月20日经第三届二次理事会通过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慈善会财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人民币接收捐赠银行账户信息:
户名: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慈善会 账号:1130 0250 0000 00333 开户行: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阳支行
地址:湖北省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秋潭路41号
电话:0717-5326556 邮编:475000 邮箱:45290973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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