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15 10:06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慈善会章程
(2025年12月5日,县慈善会第四届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慈善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自愿组成的全县性、非营利性公益慈善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筹募慈善款物,开展慈善活动,促进社会进步,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是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以下简称自治县民政局),接受自治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省、市慈善总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0日向自治县民政局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公开募捐等活动,应在事前10日报自治县民政局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开展活动,应在10日内报自治县民政局审批后方可实施。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外国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应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自治县民政局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会驻址: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秋潭路41号,邮编4435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规定,本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七)活动地域: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域内。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拥护本会章程并遵守章程的各项规定;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四)热心慈善事业,自愿为社会提供公益慈善服务,对我县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会长办公会审定通过;
(三)以一定的形式确定为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事务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贡献突出者享受表彰和宣传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公信力;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完成本会安排的工作;
(四)积极开展慈善公益活动,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
(五)及时向本会反映公众的慈善公益需求信息,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本会暂不收取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申请;会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自治县民政局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本会章程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经自治县民政局同意后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三)讨论决定资金管理、筹集和使用事项;
(四)讨论增补理事人选及其他人事任免事项;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
(七)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督促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八)研究决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九)研究其他需要集中决定的事项;
(十)领导本会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决定会员的吸收、奖励或除名;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本会领导班子的设置职数按有关规定比例确定。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以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第二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及秘书长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候选人的审核把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部门审批,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会产生新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有无私奉献精神,热心慈善公益事业,具备相应的知识和能力;
(四)在本县慈善工作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三十条 会长、秘书长不得由一人兼任,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秘书长。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
第三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由3名成员组成的监事会,监事长1名,监事2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由本会会员推荐,也可以由自治县民政局推荐,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依法和按照本章程规定监督本会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监事会有权向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机构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自治县民政局以及税务、财政部门客观反映有关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的任期相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会员自愿赞助;
(二)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赞助;
(三)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赞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本会资金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严格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报民政部门备案;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征得捐赠人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应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慈善活动总支出的百分之十;
第三十八条 本会财产根据本会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及本会会员中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侵占。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慈善项目管理制度,合理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进行跟踪监督,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有关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自治县民政局、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自治县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每年向理事会报告财产使用情况,定期向捐赠者反馈捐赠财产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可以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或者根据本会实际情况并经会长办公会议定后执行,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兼职人员不得在本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应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本会专兼职人员出差补助、差旅费参照机关事业单位标准据实报销。
第六章 本会所属企业的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全部用于慈善目的。重大投资方案必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四十八条 本会投资设立的企业,其股东职权由本会通过内部治理机构依本章程规定统一行使。根据事项性质及重要程度,授权以下机构分别决策:
(一)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下属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企业形式;
2.决定下属企业发行公司债券;
3.决定下属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4.决定会员的吸收、表彰或除名;
5.决定下属企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6.决定下属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7.决定聘任或解聘下属企业董事会成员、监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8.决定聘任或解聘下属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9.审查批准下属企业董事会的报告;
10.审查批准下属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11.审查批准下属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四十九条 本会设立县慈善会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执行慈善会的决议,并根据慈善会的授权,处理下属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事宜,承担管理职责:
(一)按照本会的授权,负责下属企业章程的拟定和修订的初审工作,并提请会长办公会批准;
(二)负责对下属企业董事、监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考察和建议;
(三)审议下属企业年度经营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及所属企业法人代表的离任审计报告,并提请会长办公会批准;
(四)审查下属企业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并提请会长办公会批准;
(五)定期对下属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情况、资产状况、风险状况等进行分析评估,形成报告提交慈善会领导;
(六)建立独立监事制度,对下属企业生产经营和收益分配情况进行检查,开展年度审计;
(七)协调解决下属企业运营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十条 本会下属企业应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原则开展各项生产经营及慈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下属企业须每半年向本会报告生产经营及慈善活动开展情况。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五十二条 本会应遵循真实、完整、及时的原则,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信息公开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基本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募捐活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资产管理与投资情况、关联交易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十四条 本会主要通过民政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慈善中国)进行信息公开,同时可辅以官方网站、官方媒体等渠道。
第五十五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负责确保信息公开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并定期审查其有效性。
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修改,须经会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报自治县民政局审核同意,再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自治县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会若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自治县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本会经自治县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自治县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予本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5年12月5日第四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自治县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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